山东烟台:网警打掉一个为“求职类诈骗”引流的犯罪窝点

时间:2026-08-30 17:09:53| 来源: 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记者8月29日从公安部网安局获悉,公安网安部门持续推进“净网—2026”专项行动,深挖网上虚假招聘信息犯罪线索。近日,山东烟台公安网安部门侦破一个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为“求职类诈骗”引流的犯罪窝点,依法刑事拘留10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飞、吴某利用其为某人力资源中介公司负责人职务便利,指使员工通过智联招聘、BOSS直聘、抖音、58同城、小红书等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岗位招聘信息,谎称可在国家电网、部队文职、三甲医院等单位安排工作,骗取社会经验较少、求职意愿强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信任,将受骗人员引至线下,交由诈骗团伙与其签订所谓的“就业合同”,分批次收取高额就业介绍费用进行诈骗。目前,已发现有106人被骗,涉案金额达一千余万元。 

目前,涉案人李某飞、吴某等10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警提示: 

1.正规渠道找工作。优先选择官方人才市场、正规招聘平台、企业官方官网、公众号,不相信朋友圈、陌生群聊、私下陌生人推送的不明岗位。 

2.坚守“三不原则”。不交钱:入职前任何费用一律拒绝;不转账:不向陌生账户、私人转账;不透露:绝不随意提供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进行陌生App人脸识别。 

3.核实企业真伪。通过企查查、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求职企业资质,拒绝地址模糊、无固定办公地点、不敢实地面试的公司。 

4.谨慎签订合同。入职务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看清条款,拒绝空白合同、不合理霸王条款,保留聊天记录、招聘信息、面试凭证。 

5.远离陌生App、链接。陌生人发来的求职链接、非正规App一律不点、不下载,谨防木马病毒盗取信息。 

来源: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6-08/29/content_9448934.html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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