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认为,破除“内卷式”竞争需要以法治为引领

时间:2025-07-08 12:00:59| 来源: 法治网

“内卷式”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为争夺有限资源而在同一个相对封闭区域内、同一个行业内开展的过度内部竞争。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汽车企业、电商平台持续进行“价格战”甚至低于成本价倾销,或在相同或相似领域内重复投资,不仅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无益于行业长远发展和创新。舆论认为,破除“内卷式”竞争需要以法治为引领,健全基础制度规则,加强与改进市场监管,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舆论指出,“内卷式”竞争对市场秩序和产业发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目前,“内卷式”竞争主要包括以下表现形式:一是价格战。一些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确保市场地位,无视产品成本、供需等实际情况,以低于成本甚至大大低于成本的价格售卖。二是同质化发展。部分企业在相同或相似领域内重复投资建设,缺乏差异化竞争优势。三是注重短期利益。有些企业过于追求即时收益,忽视长期技术积累与品牌建设。

(来源:新华社)

舆论普遍认为,“内卷式”竞争危害不容小觑。一是损害企业自身利益,不利于产业健康发展。南开大学竞争法学院教授陈兵、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等人表示,“内卷式”竞争大幅度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影响了扩大再生产和研发创新,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布局和发展。二是影响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孙晋等人指出,在“内卷式”竞争下,企业为了维持运营,不得不压缩生产成本、降低产品质量、压减研发投入等,可能造成产品质量下滑、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等问题,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三是破坏市场机制,影响资源优化配置。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张占斌等人认为,“内卷式”竞争对市场机制的破坏是多方面的。首先,“内卷式”竞争不考虑成本、供需关系,肆意压价,扭曲了价格机制。其次,“内卷式”竞争违背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最后,扭曲的价格导致供求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无法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舆论建议,充分发挥法治在整治“内卷式”竞争中的作用。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孙晋等人认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契机,针对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企业“内卷式”竞争行为,增加专门规定,及时为规范企业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统一执法和司法标准。第一财经文章建议,积极推动修订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加快出台“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重点领域价格行为合规专项指南,加强制度供给,明确法律界限。

二是强化监管执法。陈兵、张占斌等人建议,加强对“内卷式”竞争行为的市场监管力度。特别是在互联网平台和重点新兴产业中,反垄断执法需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针对低价策略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扭曲、削弱行业研发投入等情况,通过个案分析明确创新损害的评估标准,并提升执法精准度,防止企业通过价格战挤压潜在创新者的生存空间。细化《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强化并购审查中对创新影响的动态评估。

三是推动多元主体共治。陈兵、孙晋等人认为,考虑赋予消费者协会一定的“反内卷”市场监管权,强化其在协助政府监督和消费者维权中的作用。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自律公约或倡议书,引导企业转变发展观念,摒弃低价竞争、低水平竞争的惯性思维和做法,共同抵制低价倾销、互黑互踩等市场乱象,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发展新优势、开辟新赛道,在增量市场中打开更大发展空间。

来源: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5-07/08/content_9214190.html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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