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刚到手,王某在打扫卫生时,进入了原房主搭建的外扩阳台,不料意外坠楼、造成受伤,这场意外该由谁担责?近日,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5年2月19日,朱某、韩某夫妻二人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朱某、韩某名下某小区房屋。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购房款及中介费用。3月1日,王某在打扫该房屋时,进入原房主搭建的外扩阳台,因阳台底部老化、生锈,导致王某从该五楼扩建阳台坠落至二楼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第2腰椎椎体爆裂骨折、第12胸椎椎体压缩骨折等多处损伤。因索赔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韩某、某房地产中介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韩某在房屋出售前搭建外扩阳台,并为了方便进出拆除了连接主阳台的墙面,王某在进入外扩阳台时,因外扩阳台底部腐朽、脱落,导致其跌落受伤,与外扩阳台本身存在的安全性及朱某、韩某随意拆除阳台墙面,改变阳台使用环境存在关联性,朱某、韩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房前与某房地产中介对房屋及房屋的附属设施进行现场确认,充分知晓外扩阳台的存在却未尽充分审慎注意义务,亦应自担部分责任。某房地产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中介服务,联系双方现场看房,促成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中介服务,且无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中介服务与王某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酌定朱某、韩某承担80%,王某自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朱某、韩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朱某、韩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房屋出卖人应确保房屋安全,私自搭建、违法改造房屋结构,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更可能埋下安全隐患。出卖人应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否则需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买受人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购买房屋时,对明显存在的改扩建部分应提高警惕,充分评估其安全性,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自身伤害。
中介服务要理清边界,中介机构促成交易即完成主要合同义务,除非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过错,否则不承担房屋本身质量缺陷引发的损害责任。
来源:和龙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ONGZIDONG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客服QQ:9
(点击QQ号复制,添加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