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划分至关重要。一些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第一反应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认定书。那么,这条救济途径在法律上是否行得通?答案是否定的。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也就是说,认定书是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后作出的结论,而不是一个“行政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为什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不属于行政行为,它只是在后续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中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会对认定书进行审查,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可以不采信该认定书。

三、不服认定书,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途径一:申请复核(行政内部救济)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注意:三日是法定期限,逾期提交将不予受理。

途径二: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司法救济)

如果错过了复核期限,或者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在后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相反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请求法院对认定书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总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由认定书作为“证据”而非“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救济渠道,当事人既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也可以在后续民事诉讼中通过充分举证,请求法院重新审查认定书的证明力,了解这些法律规定,理性选择救济渠道,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龙和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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