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母子依法追讨劳务费

父亲去世,母子依法追讨劳务费

——从《民法典》看继承中的债权债务

朴贤美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是一对母子,2025年末,原告黄某的父亲去世后,黄某找到了父亲泛黄的一本记事本,本子上记录了父亲生前的工作日志及他人拖欠劳务费的明细。黄某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按照记事本的内容一家一家进行追讨,部分用工方及时结清了拖欠费用,但李某却迟迟未能兑现承诺,要么说是在外地、要么说是忙,一直无故逃避债务。无奈,黄某与母亲起诉李某,要求李某给付拖欠父亲的劳务费35000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李某,通知其到法院领取相关材料并核实案件情况,但李某仍称身居外地无法到场,法院决定通过互联网“云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6月至8月期间,黄某父亲受李某雇佣在龙井市内的工程提供劳务,截至2023年4月,李某尚欠黄某父亲劳务费35000元未支付,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李某负有支付拖欠劳务费的义务。另查明,黄某父亲与黄某母亲系夫妻关系,与黄某系父子关系;黄某爷爷与黄某奶奶因死亡已注销户口,除本案二原告之外,黄某父亲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结合本案黄某父亲与李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黄某父亲按照李某的要求提供了劳务,也对部分劳务费进行了支付,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拖欠劳务费。另外,黄某父亲已去世,二原告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向李某主张黄某父亲生前债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来源:龙井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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