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宠物犬互伤引发纠纷 法院调解定分止争

时间:2026-09-16 13:23:56| 来源: 华夏法治网

(何潇雅)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释法明理、居中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邻里矛盾。

案情回顾:小婷(化名)与阿贤(化名)系邻里关系。案发当日,小婷携自有宠物犬在小区内通行,阿贤饲养的大型犬只擅自冲出店铺,主动撕咬小婷饲养的宠物犬,造成该宠物犬多处体表破损、内脏外露等严重损伤。事故发生后,小婷为救治受损宠物,支出医疗费、检查费等多项费用,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贤全额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耐心开展调解工作,针对双方核心争议焦点,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明确告知阿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动物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需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厘清其法定饲养、管控义务及违法后果。

另一方面,法官向小婷释明法律适用规则,宠物在民事法律范畴中属于动产类财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适用情形仅限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单纯财产损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明确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引导小婷摒弃不合理诉求,聚焦实际财产损失主张权利。

经法院多轮辨法析理、居中协调,双方当事人均认清自身过错与法律责任:阿贤主动认可自身管控失职的侵权责任,小婷自愿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阿贤当庭足额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小婷当庭申请撤诉,案涉纠纷一次性彻底了结,邻里关系得以修复。

法官提示:饲养宠物是个人权利,但管好宠物更是法定义务。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外出遛狗务必牵绳,确保宠物全程处于有效管控之下,防止其攻击他人或他人宠物。一根小小的牵引绳,不仅系着文明与安全,更系着法律责任。

宠物之间发生冲突后,受害方应及时拍照、录像留存证据,保存好宠物医院的病历、发票等材料,先与饲养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物业、社区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果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主张赔偿时,应合理评估实际损失,避免因过度诉求导致纠纷久拖不决。

来源: 敦化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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