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恋爱为名加好友 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时间:2024-09-08 13:41:33| 来源: 南宁晚报

南宁晚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郑中林)罗某知道大龄男子刘某着急找对象结婚,于是想办法添加其为好友,并以恋爱为名虚构事实索要财物,自以为天衣无缝,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微信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案件。

罗某因赌“六合彩”亏了几万元,2019年6月,罗某从其姐姐处了解到刘某想找对象结婚后,想趁着与刘某处对象的机会从刘某处捞些钱。于是,她来到刘某经营的桶装水店兼住处,扫码添加刘某成为微信好友。之后罗某发送从网络获取的女性照片、视频,骗取刘某的信任,以同刘某谈恋爱结婚为借口,虚构其爷爷生病需要手术费、弟弟打伤人需要赔钱等事由向刘某要钱。刘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罗某3万余元。之后罗某继续以各种理由要钱,但因刘某要求微信视频及见面未果,便未再支付,后刘某发现被骗,遂报警。得钱后,罗某将钱款全部用于偿还“六合彩”赌债。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罗某在添加刘某微信时,就已经产生了骗取财物的犯罪意图,且其后续采取的欺骗行为导致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的财物,罗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网上交友要谨慎,要通过线下接触进一步加深了解,避免在交往过程中上当受骗。特别是对于对方提出的以各种名目索要财物的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莫让“爱情”冲昏头脑,以免遭受财物损失。一旦发现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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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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