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法院:“如我在诉”解民忧 公正履职获锦旗

时间:2024-08-10 16:26:19| 来源: 华夏法治网

“感谢法院依法维护小区业主们的权利,为我们小区业主解决了困扰多年的难题。”近日,延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将一面写有“维护正义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延吉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许贞兰的手中,以此表达对法官公正审判的感激之情。

据悉,该案是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是延吉某小区业主,被告是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该小区交房多年,但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小区各项业务缺乏统筹与牵头、业主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为更好地维护业主权益,该小区在居委会的指导和协助下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为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召开了业主大会。经业主投票,业主委员会选聘A物业公司为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但原告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选聘A公司为物业服务公司的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业主委员会已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公告,明确告知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会议形式、会议内容、表决规则等事项,过程公开透明,原告作为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并未受到损害,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该判决。目前,该小区已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已入驻该小区,为小区进行物业服务。

法官说法

选聘物业公司关乎到小区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公司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做到程序规范透明,根据居住区域所属保障、改善、舒适等不同房屋类型以及全体业主的消费观念、消费水平,选择相应的物业服务公司,并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公告业主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与此同时,法律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立法目的是为体现民主原则,保障业主的参与度和表决权,业主也应当积极行使相关权利,避免小区各项决议处于停滞状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来源: 延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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