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年会上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实施问题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实施问题”。本单元由王金堂教授主持, 青岛大学马卫东教授、烟台大学王洪平教授、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马飞律师和鲁东大学孙明教授,分别发言。
    马卫东教授指出,《土地管理法》属于经济法范畴,虽然在该法中也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但更多地体现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意志。本次《民法典》中赋予了自然人一些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在行使和转让时又深刻受到国家意志的限制。土地作为一项特殊财产,涉及国计民生,国家不能放任其流通而不受任何限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土地上的权利完全放入私权利中,仍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王洪平教授就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从以下五方面发表看法:第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的土地问题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问题,土地公有制意味着其是公有制物权。因此,土地物权部分应从《民法典》中剔除,制定专门的土地法典。第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中央层面并不支持以民主决议收回宅基地的方式来代替土地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 66 条第 1 项针对公益项目实施,而城中村改造不具有该公益属性。成片开发、城中村改造等问题中的土地收回,应通过征地的方式把土地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先补偿后搬迁, 然后让土地净化,再后出让,才符合城中村改造或者棚户区改造的合法性要求。第三,关于“一户一宅”问题,王教授通过实践调研发现,该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合法方式取得“一户多宅”等问题,如何解决,立法存在疏漏。第四,关于征地问题,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大量审批程序前置,少数民众不同意征收,项目被审批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做法,会导致严重社会问题,如何尊重少数人利益、转变其固有观念是重点。第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延包问题,30 年承包期限到期后,如何延包态度不清,实践中易引起争议,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马飞律师,针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 75 条、78 条发表看法。马律师提出,《土地管理法》第 75 条和 78 条中的“土地”并非仅仅指“集体土地”。关于《土地管理法》第 78 条,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农村村民身份;第二,非法占用土地建宅;第三,执行主体应以 2020 年 1 月 1 日为时间点进行判断,该时间点前由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该时间点后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对于马律师提出的占用土地问题和管理部门纠纷,孙明教授指出,私权利和公权力时有交叉现象。农民非法占用土地,固然要承当自己责任,但政府因执法不严,放任违法建筑修建,也应承担相应的不作为责任。对此,石会长还补充到, 首先,从追究责任方面看,八十年代立法在追究农民法律责任方面相对较轻,注重保护农民利益;1998 年之后,对其处罚手段较多,反而是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更多保护。其次,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执法主体的变更,实质上涉及法的溯及力问题,若在新法修订之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新法对其有效。即发生在2020 年的 1 月 1 日前的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部门管理。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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