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寓教于讼”的文化意蕴
时间:2026-10-09 21:40:28| 来源: 人民法院报
□ 李德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中华法系不仅形成了系统完备的律令制度,也孕育了独具特色的司法文化。深入认识中国古代司法的思想理念和实践智慧,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厚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基的重要内容。 “寓教于讼”正是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重要理念。在传统司法观念中,审理案件并非只是援引律令、判定胜负,还要通过查明实情、辨别曲直、申明情理和劝人向善,使当事人在接受裁判的同时明白行为的是非及其背后的伦理规范。因而公堂不仅是处断争讼的场所,也是国家法度进入日常生活、社会价值获得确认的重要空间。“寓教于讼”由此将断狱明理、惩戒劝善、个案处置与风俗引导融为一体,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兼具裁判、说理与教化功能的文化品格。一、明曲直:崇实尚信的司法品格
“寓教于讼”首先不是劝人忍让,更不是不问是非地息事宁人。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学》继而解释:“无情者不得尽其辞。”这里的“情”,是实情;“无情者”,则是以虚妄之辞欺罔官府之人。所谓“无讼”,并非拒绝诉讼,而是使不诚实者不能借诉讼谋利。 因此,传统司法中的教化,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判明曲直之上。事实不清,是非不明,劝谕便容易变成以强凌弱的压服,息讼也可能只是暂时掩盖怨气。唯有使有理者得直、欺罔者受惩,裁判才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传统司法所强调的“明断”,不仅是技术意义上的查清案情,也是一种道德判断的前提:事实既明,善恶方可辨,教化才不至于成为无所依凭的空言。 《南史》记载,南齐山阴县“狱讼烦积”,傅琰到任后,以明察著称。一次,两个老人争夺一只鸡,各称为己有。傅琰询问二人早晨喂鸡何物,一人说粟,一人说豆,遂命人杀鸡验嗉,见其中皆为粟,便认定称喂豆者虚言。后世常将此案视为古代官员机敏断案的故事,但其文化意味并不只在“破案如神”,而在于通过公开辨伪,使乡里知道虚辞不能欺官、诈伪不能得利。史称其断案之后,“县内称神明,无敢为偷”。传统司法官员对事实真伪的重视,背后体现的是一种崇实尚信的司法文化。诉讼既是利益争执,也是对当事人诚信的检验。法官查明真相,不仅为了确定权利归属,也是为了维护诚实者得直、欺罔者不得逞的是非秩序。二、通情法:情法相贯的说理传统
传统司法文化并不把法律看作与人情是截然对立的外在命令。古人常言“情法两尽”,所谓“情”,不是徇私枉法之情,而是人伦关系、生活处境和常情常理;所谓“法”,则是国家律令所确立的秩序。司法官员既不能舍法迁情,也不能拘泥于条文而不察事理。理想的裁判,应当使当事人既知道“依法应当如何”,也明白“为何应当如此”。 在传统社会中,法律条文并不总能直接进入普通人的生活。判词因此承担着翻译和沟通的功能:它既把国家法度转化为可以理解的人情事理,又把生活中的情理纳入规范秩序之中。好的裁判,不只是宣布结果,而是铺陈事实、申明义理、揭示利害,使当事人在听判词时重新理解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吴中判牍》所载颜氏兄弟争祭案,颇能体现这种说理方式。颜氏两房原本轮流主祀、收取祭田租息,后来契约遗失,兄弟因主祀权争执。长洲知县蒯德模并未简单判定一方胜负,而是先查明祭田沿革,再从家族传统与兄弟名分入手劝谕。他以颜回安贫乐道的品格提醒二人不可因利忘义,又就兄弟姓名中的“义”与“恕”申说兄友弟恭之道,最后提出两房按长幼次序轮流管理、轮流主祭。 这类判词之所以富有感染力,不在于辞藻华丽,而在于它把抽象的伦理落实到具体生活之中。祭田之争表面上看是田租与主祀权之争,背后却关联家族记忆、兄弟情分和宗族秩序。在中国传统司法观念中,情与法并非两个彼此排斥的领域。法为裁判划定基本边界,情理则使法能够进入具体生活。所谓“情法两尽”,并不是在法律之外迁就人情,而是要求司法官员在遵守法度的同时,理解案件所处的人伦关系和生活情境,使裁判既合乎律意,也合乎事理。三、正人心:个案裁判具有风俗意义
“寓教于讼”更深一层的文化意义在于古人把司法视为整饬人伦、移风易俗的重要方式。诉讼不仅暴露财产和权利的冲突,也往往显露孝悌失序、邻里失和、见利忘义等问题。司法官员断案,因而不只是解决两造之间的一场争端,还要借个案说明何为可为、何为不可为,使乡里百姓有所观感、有所警戒。 南宋胡颖处理李三争财悖母兄一案时,便没有止于责罚。他在判词中说:“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所谓礼义者,无他,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但他又没有将李三视为不可救药,而是“恕其既往之愆,开其自新之路”,希望其“心平气定”之后,“天理未必不还,母子兄弟,未必不复如初也”。 这段判词体现出传统司法教化的一种重要尺度:既申明礼义,又保留自新的可能;既指出行为之非,又不把人永远固定在过错之中。裁判因此不仅具有惩戒功能,也承担着修复关系、重建秩序的责任。对于家事、宗族和邻里纠纷而言,真正困难的往往不是作出财产分配,而是使破裂的人伦关系重新获得可以继续维系的基础。 由一案而及一方,是“寓教于讼”最鲜明的文化特征。古代公堂具有公开性,判词又常被抄录、传诵,一个案件所申明的道理便可能超出当事人双方,成为乡里社会的共同记忆。百姓从中看到官府褒贬何种行为,也由此形成对是非、荣辱和秩序的基本预期。司法因而成为礼义进入日常生活的一条路径,裁判也成为连接国家法度与民间伦理的一种文化形式。 当然,传统司法中的教化建立在特定时代的礼法秩序之上,不能不加辨析地移用于今日。但其中重视明辨是非、讲通情理、修复关系、引导风俗的司法智慧,仍值得今人珍视。“寓教于讼”所体现的,是中国传统司法特有的文化结构:以辨明曲直维护是非,以情法相贯沟通法度与人情,以个案裁判申明价值、引导风俗。司法因而不仅是适用律令、处断争讼的国家活动,也是法律进入日常生活、社会伦理获得确认的一种文化方式。 (作者系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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